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1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997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较贫困地区为人月均100元,中等水平地区为人月均120元,经济富裕地区为人月均150元。
参见:《关于1997年度广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穗府办[1997]14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29日
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30.5%,依不同保障类别调整比例有所不同。即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40元调整为300元,县级市由210元至220元调整为260元至275元。城镇"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能力)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后的基础上再上浮20%(即市区360元,县级市330元)。市属三个福利单位的"三无对象"供养经费从原来每人每月340元增至450元。
参见:《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险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穗劳计[1999]14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0日
失业人员申办社会救济
对失业救济金期满仍无再就业能力、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须主动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同级民政部门申办社会救济,并将办理结果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服字[1995]第003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14日
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参见:《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综[2001]6号)
执行日期:2001年6月25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 http://www.ksldgslvs.cn/art/view.asp?id=919333779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