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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却无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介绍信助农民工胜诉

添加时间:2018年5月5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河北农民卢先生自1999年8月起,开始在某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从事模型加工工作。2010年9月,卢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大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海淀仲裁支持卢先生后,该大学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一审败诉后,某大学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卢先生在该校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驳回某大学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回放
  不服仲裁学校起诉 认为不存劳动关系
  卢先生自1999年8月至2010年8月,一直在某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从事模型设计加工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变化。期间,该校向卢先生发放工资至2007年8月。
  庭审中某大学诉称,卢先生2007年9月起为该校离休教师周某个人提供帮助,至2010年8月结束,并由周某代表北京清水华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向卢先生支付报酬,卢先生与华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该校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并未出具证据证明。
  华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在法庭上称,周某离休后借用公司账户开展科研项目。虽然华源公司在卢先生的工资条上盖有公章,但钱是周某从华源公司账户中支出的个人资金,不是华源公司发的工资。
  一审开庭时周某并未出庭,但由某大学提交的周某证言显示,卢先生的工资由周某支付。而卢先生对该校与华源公司的说法均不认可,表示他11年来都在为该校工作,且工作地点及内容均无变化,同时出具了2008年该校为其开出的办理暂住证介绍信,内容显示“卢先生在某大学水利系工作”。
  法院判决
  陈述矛盾没有佐证 终审宣判员工胜诉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07年8月该校与卢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也不能证明2007年9月起卢先生与华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认定卢先生自1999年8月至2010年8月,与某大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一审判决某大学与卢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败诉后,该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该校离休教师周某出庭表示,2007年9月后,学校与卢先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等于是我私底下用他,也没什么期限,只不过工资由华源公司发”。这与一审中某大学称“卢先生的工资由周某个人支付”的说法不一致。
  此外一审中,华源公司告诉法官,卢先生的工资由周某个人支出,不是华源公司所发。但二审中却又称“卢先生工资从我们这里出,我们与卢先生是雇佣关系”,前后矛盾。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二审中周某及华源公司对2007年9月起卢先生为谁工作的陈述前后明显不相一致,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可。考虑到2008年4月某大学曾在介绍信中表示“卢先生在某大学水利系工作”,一审法院认定“卢先生自1999年8月至2010年8月与该校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据此依法作出驳回某大学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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