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合同规定“伤残由个人负责”是否合法?

添加时间:2018年5月3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由个人负责”是不合法的,他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伤残由个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这样做无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