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律师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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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由个人负责”是不合法的,他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伤残由个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这样做无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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