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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流动就业证的有关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4月7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内容提示:

流动就业证的领取

流动就业证的发放

有关的管理规定

(一)流动就业证的领取

流动就业证是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简称。农村劳动力在外出之前,须持身份证或其他必要的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用人单位后,须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凭此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并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已领取流动就业证者,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持证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或在当地转换职业。

(二) 流动就业证的发放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厅按照劳动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刷,由市、地、县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也可委托有条件的乡(镇)劳动服务公司(站)办理。

1. 已被用人单位同意招收的农村劳动者,由输出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签发外出就业登记卡,持卡民工在跨年度外出务工时,由发卡机关在年检记录上予以登记,并加盖审验专用标志。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发放和年检工作,也可由我省劳动部门驻外劳务办事机构代为办理。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就业证编号一栏,由输入地在核发就业证时填写。

2. 进入城镇务工从业的农村和外来劳动力,须按规定给予颁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1) 发放外来人员就业证,应审验申领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将该卡贴于外来人员就业证上指定的位置。

(2) 外来人员就业证在持证人就业单位所在的市区或县(市)范围内有效。

(3) 当外来人员转换就业单位或与原单位续签合同时,发证机关应予以重新登记,并填写就业变更(延续)记录。

(4) 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发证机关每年审核一次,无年检记录自动失效。

(三)有关的管理规定

1、 对外出务工和外来人员管理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第87号令和豫价费[1993]067号、[1994]017号文件的规定,防止乱收费。

2、 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证卡发放,落实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制度,搞好劳务输出和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任何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均不得介绍无证卡者就业。春运期间,只给老民工换发外出就业卡,对新民工一律停发外出就业卡。对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就业处联系。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的通知》(1994年12月31日豫劳业[199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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