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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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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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添加时间:2018年3月31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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