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
      小罗在某公司任销售主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三年到期,近期小罗听说公司要与另外一公司合并,由于小罗考虑到公司合并后可能不适合自己长远发展,便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的人事经理发送了辞职信,辞职信的大概内容是:由于本人的原因,决定向公司辞职,希望在三日内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人事由于较忙,于一周后向小罗回复 了电子邮件,同意小罗辞职.但小罗由于又听别人说公司将不与另外一公司合并,便对自己的辞职后悔,又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想回公 司上班,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经研究,拒绝了小罗的要求,小罗有点不服公司的决定,想申请仲裁,但又担心自己向公司提出的辞职申请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是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电子邮件可以归类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电子邮件具有易被篡改和伪造的法律问题,所以实践中对其发挥证据的效力要求更严格一些,如往往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并结合其它证据来佐证.
  本案中,小罗的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要看小罗发出电子邮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电子邮件是否被篡改,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能证实,那么小罗的电子邮件辞职信应该是产生法律效力的.
  另外律师提醒大家的是由于现代通讯工具的迅猛发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交流方式已很普及,上述电子证据是有证明效力的,如果因某事产生纠纷,这种沟通方式可以作为证据,这将汲及举证证明效力的问题.所以现实中要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能任意行事,以免产生对已不利的后果.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