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罪犯能否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行政复议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之体关系,因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罪犯参加劳动,不是《劳动法》所确认的劳动者,其因参加劳动而致伤残的后果,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只能接受《监狱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的调整,罪犯不服监狱作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决定,可向监狱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狱管理局申请,监狱管理局认为监狱处理不当的,可责成监狱改正。这种程序亦不是行政复议,因为按《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罪犯在监狱参加劳动致伤残,不是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故此,罪犯因劳动致伤残对赔偿决定不服,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行政复议。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