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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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方面的监察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6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招用职工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擅自到外省招收劳动力;(2)是否擅自张贴招工广告;(3)是否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4)是否擅自到非正式招聘人员的场所招用人员;(5)是否通过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6)是否擅自招用境外人员;(7)是否拒绝招用少数民族、残疾人员和女性劳动力;(8)是否在招工后办理招用工手续;(9)是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0)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是否续订劳动合同;(11)是否缴纳社会保险金;(12)特殊工种职工是否持证上岗;(13)是否具备招用职工的条件(即场所、设备、生产和生活条件、安全卫生情况、支付劳动报酬能力等);(14)是否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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