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是公司内部“法律”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员工手册》是公司内部“法律”《员工手册》是公司内部 法律
兴国某公司以连续旷工11天为由,单方解除了小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及时办理了退工等手续。小谢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小谢拿出了自己手写的请假条以及部门经理的批准证明,用于证明这期间属于事假而非旷工。而公司则出具了经过小谢曾经签收的《员工手册》,用于证明小谢是旷工。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各级员工的放假审批程序:员工一次性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一次性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一次性请假5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请假7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否则,视为旷工。同时,还规定了连续旷工7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员工签收,是合法有效的,而小谢提供的请假条并没有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办理。手续不合法,应视为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小谢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小谢的仲裁请求。
仲裁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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