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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待遇提高

添加时间:2017年3月20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内容提要:  今后,部分“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低、生活护理费得不到保障以及旧伤复发后医疗费报销难等问题将得到解决。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国有、集体企业中199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一至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定期待遇将统一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今后,部分“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低、生活护理费得不到保障以及旧伤复发后医疗费报销难等问题将得到解决。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国有、集体企业中199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一至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定期待遇将统一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过此次改革,符合条件可享受伤残津贴的老工伤人员,除每人每个月可领到1000元左右的伤残津贴外,还可根据实际条件再申请生活护理费用、旧工伤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但已享受养老保险的老工伤人员,不能再享受伤残津贴。

  据介绍,厦门市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在此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仍由企业支付,导致部分“老工伤人员”待遇项目支付不全、支付水平偏低。新政策的实行,不仅可保障 “老工伤人员”的生活及伤病治疗,还将大大减轻原有企业的经济负担。

  由于 “老工伤人员”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可向厦门市社保中心工伤与康复科进行咨询,咨询电话:5327690。

  三类“老工伤人员”待遇提高

  根据通知,此次新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范围和待遇项目如下:

  1995年1月1日之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发生一至四级伤残工伤 (或职业病),现仍由企业或由其原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支付伤残费用的职工,此次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可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1995年1月1日之前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发生工伤 (或职业病)造成一至四级伤残,且已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退职或退休(含提前退休)的职工,经鉴定后可申请生活护理费、医疗依赖的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因工(公)伤(或职业病)造成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申请医疗依赖和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及辅助器具配置费。 各项定期待遇标准逐年增加

  通知还规定了 “老工伤人员”各项定期待遇的计发标准及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其纳入时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具体每人每月标准如下: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或伤残后未能持续参保、本人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其本人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其每人每月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下:完全生活护理等级的,按纳入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计算;大部分生活护理等级的,按40%计算;部分生活护理等级的,按30%计算。

  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标准统一按纳入时上年度社工平资的30%计发。

  一至四级伤残 “老工伤人员”,经鉴定有医疗依赖、辅助器具配置的,其医疗依赖的医疗费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核销,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按照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项目和费用限额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向社保经办机构核销。

  此外,“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后,将每年随社平工资的增长,按现行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而增加。

  可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申请

  符合规定的国有、集体企业 “老工伤人员”,可由其用人单位或挂靠的原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向市社保中心工伤与康复科提出申请,也可个人提出申请。届时需填报“老工伤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确认为一至四级伤残“老工伤人员”,也可以就生活护理等级、医疗依赖和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单独向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认后享受相关待遇。

  “老工伤人员”的各项定期待遇享受时间,从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结论作出之次月起开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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