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入职俩月即遭辞退 诉医院支付二倍工资获支持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6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内容提要:郭先生于2011年通过招聘网站成功应聘北京某医院企划部主任一职,但郭先生入职仅两个月后双方便解除了劳动关系。郭先生认为医院侵害了自己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共计十四万余元。

郭先生于2011年通过招聘网站成功应聘北京某医院企划部主任一职,但郭先生入职仅两个月后双方便解除了劳动关系。郭先生认为医院侵害了自己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共计十四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郭先生诉称,其于2011年2月8日入职北京某医院任企划部主任,同年4月8日医院以“考虑以后再合作”为由将其辞退。辞退后一周内,医院仅向郭先生发放了未支付的工资。郭先生入职时约定的月薪是20000元,每月付50%,余款于年终另付。郭先生认为,医院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20000元。因为医院没有按规定给郭先生补偿,还应支付其补偿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20000元以及工作两个月的工资差额7816元。故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各项金额共计147816元。

被告医院辩称,郭先生于2011年2月8日入职,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郭先生要求先进行试用期,且法律允许员工入职一个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郭先生没有落实工作计划,2月8日至3月10日期间共出勤18天。郭先生在2011年3月10日时签收了工资,此后再也没有来上班,医院称公司并未与郭先生解除合同,系其自行离职。 且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工资,不应支付工资差额。综上,不同意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主张其月工资为20000万元,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医院不予认可,医院主张郭先生月工资为10000元,并提交有郭先生签字的2月份工资条予以证明,该工资条上标明郭先生基本工资为10000元,郭先生对该工资条真实性认可,因此法院对医院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医院虽主张郭先生于2011年3月10日领取工资后自行离职,但同时亦主张其并未主动解除与郭先生的劳动关系,双方未办理离职手续,再加上郭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佐证,法院认定郭先生2011年2月8日至2011年4月8日之间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医院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郭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郭先生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4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郭先生主的张医院以“考虑以后再合作”为由将其辞退,没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医院主张郭先生系自行离职的证据不足也,法院对双方的说法均不予采信;同时鉴于双方均没有意愿维持劳动关系,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令医院向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此外,郭先生主张医院应支付其两个月的工资差额的诉求,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其在庭审中认可其4月离职时收到医院支付其的工资余款3万3千余元,因此法院对郭先生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郭先生主张医院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的额外赔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后判决医院支付郭先生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