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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否受劳动仲裁的范围限制 劳动仲裁与审判衔接有哪几个问题

添加时间:2022年5月5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王丽华律师,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否受劳动仲裁的范围限制

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该不受仲裁裁决的限制,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以仲裁裁决作为其审理对象。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并对有瑕疵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的决定,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

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

二是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但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

三是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且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

那么,人民法院对此不一致的诉讼请求,是否受理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情形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但前两种情形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关联性,本着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原则,应当合并审理。最后一种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也不应一概否定合并审理。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审”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时却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个劳动争议纠纷,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仲裁不服的一审程序和对一审不服的二审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简化程序,但实际却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如果法院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劳动者诉讼请求,凡是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一概不予合并审理,而法院又完全由能力审理此案,结果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我认为,采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无费用、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能方便当事人,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审判质量。如果违背了该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劳动仲裁与审判衔接有哪几个问题

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在仲裁与审判的关系上,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裁决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不得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声明不服。但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转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未在15日内起诉,则仲裁裁决书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仲裁与审判衔接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十分重要。

一、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又撤诉,则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失去效力。当事人撤诉后,双方争议即恢复到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状态。其理由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审判的前置程序,裁决与审判之间的关系,与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不同,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撤诉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当事人撤回起诉后,面对的是一个失效的裁决书,则争议双方此时的状态与裁决前没有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理由是,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在15日内处于一种未生效状态,15日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生效。15日内当事人起诉的,如果法院以判决或调解方式进行实体处理,仲裁裁决即失效。如果当事人撤回起诉,表明当事人在程序上放弃诉权,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依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则未生效的裁决在15日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仲裁裁决书送达之后的效力处于何种状态。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这显然是说,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说法使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变得毫无意义。所以,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我们可以设想,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那么当事人可以利用这种方式使仲裁程序成为多余。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肯定了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又撤诉,则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反诉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均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由于双方当事人是不服同一裁决结果而起诉,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可以把两案合并审理,将后一起诉按反诉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另一种情况,即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甲不服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乙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反诉,该反诉时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已超过15日。这类反诉是否成立,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反诉,只要按普通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考查属于反诉的,即应予以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认定反诉构成与否时也应考虑这种特殊性。即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的成立,除应具备普通民事案件反诉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这一要件。像上面所例举的情况,乙的反诉不能成立。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第一种观点处理案件,但笔-者认为依第二种观点处理更顺畅。

三、非劳动争议民事案件,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一些非劳动争议案件误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而予以裁决,当事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其无权管辖的非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是适用程序的错误。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因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而失去效力,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另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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