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招聘条件违反立法原则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公开招聘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0日 来源: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ksldgslvs.cn/

 王丽华律师,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招聘条件违反立法原则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朱健 邱淼淼徐江某公司以;伪造工作经历;为由,起诉一名离职员工,要求返还部分工资。但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以;曾担任特定公职为条件招聘人员,既违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一审驳回了该公司的请求。

  2006年4月,某公司经考察后,邀请顾某出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对于顾某当初的入职条件,某公司称,当时为非公开招聘,仅向符合条件的特定人员发出邀请。招聘条件为,曾在某机关担任过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职务。此招聘条件已口头告知顾某。进入公司后,顾某具体负责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前期立项,以及规划设计工作。现该小区已经竣工并如期入住,且入住手续均已办理完毕。2009年1月,顾某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签了离职表格。

  日前,某公司对顾某提起诉讼。该公司称,顾某采取伪造工作经历的欺诈手段,骗取了公司对他的认可和信赖,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顾某建立了劳动关系。现要求顾某向公司返还32个月的部分工资16万元。

  面对起诉,顾某表示,公司在其入职前,已经充分了解了他的情况。顾某还否认公司邀请时对工作经历提出过要求,所以不能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述其曾告知被告招聘条件,即曾在某部门担任过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职务。但原告以曾担任特定公职为条件招聘人员,既违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经查,被告系应邀入聘,现被告否认入职时原告曾对其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原告对此亦未提交证据。同时,被告已经妥善完成了原告交予的工作事项,故原告以被告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按返还32个月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专家观点:招聘不能只看社会关系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表示,用人单位招聘时设立一些特定条件是很正常的,比如说,搞技术的需要有一定的技术资质和级别,或者对学历进行具体要求。再比如,跑业务的需要口才好,交流能力强等等。但设定的条件不能违反立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指的是;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等原则;。一些单位以;过去担任过特定公职;为招聘条件,是不符合立法原则的。如果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要求;在法院当过庭长;,如果商场招聘经理要求;在工商局任过职;,这显然是不妥的。

  总之,招聘条件应以应聘者本身技能为出发点,而不是他们的社会关系。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公开招聘

  通知上称,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通知中明确规定,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40%。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